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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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5/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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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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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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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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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成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總統;主席;局長;司長;院長 / 抵觸;不得兼任 / 運作 / 教學委員會 / 人員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教學人員 / 報酬 / 人員編制 / 旅遊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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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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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980-19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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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48/93/M號法令和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28/94/M號法令第九條 g 項、第十條 j 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
按第四條 I 項的規定,旅遊培訓學院有權根據即將與澳門理工學院訂立的協議,對在外地取得旅遊及酒店業的專業文憑及學位進行認可及授予等同的學歷。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42/96/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和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47/97/M號法令更改旅遊培訓學院的中文名稱。
二零一零年六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47/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五十條所指人員編制。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6/2016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二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
二零一六年十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6/2016號行政法規廢止本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
本法令被二零一九年八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三副刊第27/2019號行政法規所廢止,但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除外。
二零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八期第一組第4/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