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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6/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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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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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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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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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物業登記法典 / 物業登記 / 手續費表 / 登記與公證 / 物業登記手續費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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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物業登記法典》——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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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80-353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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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及其核准的《物業登記法典》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現核准的《法典》有關終審法院管轄權的規定,只在該法院開始運作時才生效。現核准《法典》賦予中級法院的管轄權,在其開始運作前由高等法院行使。
第十一條第二款所作的廢止只在經訓令核准的新物業登記手續費表生效後才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47611號法令、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23088 號訓令,也廢止曾修改舊《法典》的所有法律規定以及與新法典管制內容相同之一切法例,如:一九六九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23944號訓令、一九六七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公佈的更正書(第18/67號)、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49053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手續費表、一九六九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24306號訓令、一九七零年五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200/70號訓令、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2/8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20/86/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手續費表、一九九零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83/90/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八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59/92/M號法令。
廢止一九八三年五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24/83/M號法令核准的物業登記手續費表及一九八六年三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20/86/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5116頁的更正書(第50/99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522/99/M號訓令核准第十二條第四款所指的手續費表。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五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5/2022號法律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八十九條b項。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六條至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八十六條至第八十八條、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第二編第一章的標題。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修改《物業登記法典》的各種表述。
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第18/2024號法律廢止第46/99/M號法令第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物業登記法典》第二十條第五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三款、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八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三款、第九十條第一款p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
(第18/2024號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但不影響第十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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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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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