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7/98/M
  • 公佈日期
    1998-10-2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3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行政執照的發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行政許可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權限;管轄權 / 旅遊司 / 澳門文化司署 / 勞工暨就業司 / 博彩監察暨協調司 / 澳門體育總署 / 消防隊 / 治安警察廳 / 娛樂 / 博彩 / 娛樂設施 / 體育設施 / 淫穢題材 / 費用;稅率;收費 / 稽查;監督;監察 / 罰款;罰金 / 印刷品;印件 / 規章;條例 / 勞務提供 / 治安;保安;安全 / 舞廳 / 違法行為 / 市政機構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色情文學;色情藝術作品 / 影片 / 劇場;戲院 / 澳門市政廳 /
  • 摘要
    核准對特定經濟活動發出行政准照之新制度。
  • 頁數
    第1310-1338頁
  • 註記
    本法規於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1/93M號法令及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57/95/M法令。
    透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104/GM/98號批示,刊登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提到的收費表。洗衣店及漂染店的運作和發出准照規章刊登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二組第7581頁(其他類第545/99號)。
    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2003號法律修改第四十六條,增加第三十二 - A 條、第三十二 - B條和第三十二 - C 條,並將網吧列入表II和表III之內。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2/2022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一條第二款e項及第三十七條,以及附於該法令的表II第9項和表III第7項中關於危險物品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