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8/86/M
  • 公佈日期
    1986-11-03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4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無線電通訊服務行政管理制度 / 無線電網絡 / 無線電廣播;收音機;廣播電台 / 電訊 / 罰款;罰金 / 費用;稅率;收費 / 費用及罰款總表 / 郵電司 /
  • 摘要
    核准無線電通訊廳行政制度。
  • 頁數
    第2988-3011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2884頁。
    廢止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第三十條第三款的規定,以及廢止一九八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第103/85/M號訓令所附載的無線電服務的費用及罰款總表的一項至十五項的費用。
    刊登於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3175頁的更正書(第21/86號),更正第二條第二款 a 項、第十二條第一款 f 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十五條第三款及附件等內容。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73/87/M號法令修改附表的內容。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3/95/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五十五條、第八十四條及第八十六條等規定。
    根據刊登於二零零零年二月五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期第一組第21/2000號行政法規第二條之規定,自設立電信暨資訊技發展辦公室之日起,原由郵電局行使的電信領域權限轉由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行使;該等權限尤為:(一)輔助政府協調、監督和規劃電訊領域;(二)管理及監管無線電頻譜;(三)作為電訊領域的代表。此外,在適用於電信領域的法律規定和規章規定中對郵電局及其局長的表述,分別視為對電信暨資訊科技發展辦公室及其主任的表述,其內容包括在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18/83/M號法令,本法令,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89/M號法令核准的組織規章及一九九八年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3/98/M號法令等的相關條文。
    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111/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對使用及銷售符合操作特性的無線電通訊設備,豁免本法令所指的認可證明書和擁有准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