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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8/96/M
  • 公佈日期
    1996-09-0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6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事法例 / 刑事訴訟法 / 刑事訴訟程序 / 刑法典 /
  • 摘要
    核准《刑事訴訟法典》。
  • 頁數
    第1764-1921頁
  • 註記
    本法規及其所核准之《刑事訴訟法典》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但僅適用於自該日起提起之訴訟程序,而不論違法行為何時作出,於該日仍待決之訴訟程序,則繼續受現被廢止之法例所規範,直至終結有關訴訟程序之裁判確定時為止。
    廢止一九二九年二月十五日第16489號命令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係由一九三一年三月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19271號命令而在澳門適用;並廢止規定新《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之事宜之一切單行刑事訴訟規定,尤其是:一九三三年五月三十一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一期副刊公佈的一九三一年二月十二日第19341號命令、一九三一年四月二十四日第19639號命令、一九三一年八月一日第20147號命令、一九三二年二月十三日第20891號命令;一九三九年八月五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一九三九年六月十五日第9242號部長訓令及一九三九年五月二十七日第29636號法令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一九四六年七月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公佈的一九四五年五月二日第34564號法令和一九四五年六月十二日第10989號部長訓令;一九四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日第35043號法令和一九四七年三月二十八日第36198號命令;一九五二年九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第14062號部長訓令;一九六零年五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一九四七年七月一日第36387號法令第二條及第四條和一九六零年四月二十二日第17692號部長訓令;一九五九年四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公佈的一九四五年十月十三日第35007號法令和一九五九年三月二十日第17076號部長訓令;一九六零年九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一九六零年八月二十六日第17917號部長訓令;一九四八年二月七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六期公佈的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第12175號部長訓令;一九五三年八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的一九五三年四月十日第39157號法令第三條;一九五五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公佈的一九五五年一月十五日第40033號法令和一九五五年二月三日第15237號部長訓令;一九五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公佈的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七日第41075號法令和一九五七年六月八日第16318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一年十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公佈的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第42756號法令;一九六零年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公佈的一九六零年二月二十四日第17573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一年四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一九六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43460號法令第三條和一九六一年二月十三日第18266號部長訓令;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公佈的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的第2138號法律第一條和第2139號法律;一九七四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公佈的一九七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第185/72號法令和一九七四年五月二十五日第340/74號訓令;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一期公佈的一九七六年五月四日第320/76號法令;一九七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一九七六年五月十五日第352/76號法令;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一九七五年十一月三日第605/75號法令和一九七七年九月六日第377/77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三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三日第425/85號法令;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a項及b項和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以及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5/95/M 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四副刊第3175頁內的更正書(第33/96號),更正某些不正確之處。
    《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及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違法行為的訴訟制度。(一九九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一組第52/99/M號法令第十九條)
    《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之金錢處罰,改為按以下規定以UC訂定: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款;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第二百零七條第六款;第四百一十條第四款及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規定者。(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第四條)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9/1999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九十條、第四百一十九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三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及第四百二十九條。
    二零零六年四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3/2006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一條第二款a項。
    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6/2008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七條第四款和第七十八條第二款c項。
    二零零九年三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2/2009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第二款a項。
    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7/2009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第二款c項。
    根據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刊登《刑事訴訟法典》全文。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二百四十七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2022號法律廢止《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期第一組第10/2022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二百五十一條。
    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8/2023號法律修改《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第79/2023號行政長官批示重新公佈《刑事訴訟法典》第一條。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1/2023號法律廢止《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1/2023號法律更新提述。
    (第21/2023號法律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