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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7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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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6-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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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6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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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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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人員編制 / 職程與職務 / 澳門政府船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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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澳門政府船廠章程--撤銷一九七零年四月二十五日第1819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七○年八月十五日第9379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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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48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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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七零年四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1819號立法條例及一九七零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9376號訓令。
刊登於一九七七年三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303頁的更正書(第1/77號),更正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條文。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257/84/M號訓令修改有關編制的內容。
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94/88/M號法令修改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該規定其後又被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55/89/M號法令修改。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八年九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40/98/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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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30/77號批示,關於政府船廠有關人員轉入十一月十三日第四九/七六/M號法令第五四條所指之團體。
- 第17/77/M號訓令,核准澳門保安司令部在海軍船塢之輔助機構章程。
- 第138/85/M號訓令,修改海軍船廠人員團體。
- 第32/90/M號訓令,關於訂定澳門政府船廠人員及一般服務人員工作時間每週為四十四小時事宜。
- 第75/90/M號訓令,關於政府船廠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第268/90/M號訓令,在澳門政府船塢人員編制內設立科長一職。
- 第209/91/M號訓令,批准澳門政府船廠使用其標誌。
- 第38/92/M號訓令,政府船廠人員編制之替換。
- 第56/93/M號訓令,更改政府船廠人員編制--撤銷二月廿四日第三八/九二/M號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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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