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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49/85/M
  • 公佈日期
    1985-06-15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24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工業政策 / 工業界 / 經濟活動分類;經濟活動評定 / 工業執照的發出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稅務鼓勵 / 出口鼓勵 / 工業設施 / 土地 /
  • 摘要
    訂定行政當局參與工業界方面之一般原則以及與工業界活動之經濟從業員的關係。
  • 頁數
    第1528-1531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五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1866-1868頁。
    一九八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132/87/M號訓令將經濟活動分類第六一零二組第七分組規定的業務加進本法令的附表內。
    根據本法規第十五條之規定,由第2/GM/90號批示規範有配額市場之出口配額給予及使用事宜。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11/99/M號法令廢止第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