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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9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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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0-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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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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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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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九零無證登記行動 / 職責;授予 / 臨時居留證;臨時逗留證 / 非法;違法 / 在本地區逗留 / 居民章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治安警察廳 / 澳門保安部隊 / 疾病援助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註冊(教育) / 官校教育 / 私校教育 / 代替 / 身份證明文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地區收入 / 工作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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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規定給予臨時逗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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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202-320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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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將一九九零年十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3855頁刊登的中文本錯誤地稱為本法令的新中文本。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6/91/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的規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55/93/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的規定。
因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份證,故本法令終止生效。
該法令規定給予本地區臨時逗留證及確定其法律效力,該法令第六條規定根據總督批示及所訂立之期限,臨時逗留證將由有權限機關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代替,而第46/GM/96號批示已訂立限期,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故該法令已經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