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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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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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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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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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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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章程;通則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登記局局長 / 公證員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徵用 / 薪金;薪俸 / 人員編制 / 公證登記機關 / 公共行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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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登記局局長助理及公共公證員助理之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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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094-209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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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將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第二款所規定的登記局長及公證員職程的晉階年期減為三年。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廢止第九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隨著第五十五條所指最後一名助理被委任為登記局長或公證員,又或是終止其定期委任時,本法令不再生效;第五十五條條文係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4/97/M號法令賦予的。
第43/98/M號法令規定助理職位在該法開始生效日出現空缺時予以取消,而仍有人出任之職位,則於出缺時予以取消,同時登記局及公證署的編制中已沒有助理職位,故該法令已失效。
本法令已被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所確認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