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49/98/M
- 公佈日期1998-11-03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4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規範;規定;規條 / 出售;銷售 / 煙花 / 治安;保安;安全 / 人手操作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罰款;罰金 / 違法行為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期限;期間 / 上訴 / 澳門市政廳 / 澳門港務廳 / 海島市政廳 / 消防隊 / 行政法院(澳門) /
- 摘要規定售賣與燃放爆竹、火箭及煙花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第1368-1375頁
- 註記廢止一九八零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29/80/M號法令及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42/83/M號法令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6/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6/2018號行政法規廢止本法令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2/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第四條。
二零一九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第22/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本法令第九條b)項的規定。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六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