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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98/M
  • 公佈日期
    1998-02-02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生效
  • 敘述詞
    廢止 / 規定 / 公共行政 / 期限;期間 / 文件 / 行政文件 / 公函 / 法律制度 / 標準化;正常化 / 標誌 / 印刷品;印件 / 公共行政當局之徽號 / 雙語制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規範;規定;規條 / 葡萄牙語 / 中文;漢語 / 聲明異議 /
  • 摘要
    規範公共行政當局之公務通訊、徽號及標誌之使用以及紙張之標準化,並簡化若干行政程序及訂定在澳門地區外發出但應在本地區產生效力之文件之一般有效期 —— 若干廢止。
  • 頁數
    第46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一九八一年三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公佈的第8/81/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5/86/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6/86/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公佈的第46/86/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第36/88/M號法令,以及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59/85/M號訓令第三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刊登於一九九八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91頁內的更正書(第3/98號),更正公共行政當局紙張標準化的圖一、二、三、四和六的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