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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0/80/M
  • 公佈日期
    1980-12-3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2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對外貿易 / 進口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產地來源證 / 對外貿易活動 / 外貿經營人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手續費 / 權限;管轄權 / 經濟廳 / 水警稽查隊 /
  • 摘要
    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頁數
    第2245-2256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201頁。
    廢止與本法規規範內容相同的所有法例。
    由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7/82/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68/82/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8/83/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8/84/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增設第五十九-A 條條文。
    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78/84號批示公佈附件A所載之名單(紡織品協議)。
    由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96/85/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8/88/M號法令重新修改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條曾被第38/84/M號法令修改。
    由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7/87/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1/SAEFT/87號批示修改附件A所載之名單。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副刊第45/SAAE/88號批示修改附件A之內容。
    由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67/89/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以經濟司通告的形式刊登下列的印件:本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印件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496頁(其他類第62/88號),上述印件被其後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540頁的更正書(第17/88號)所更正;本法令第九條及第四十六條所指之印件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528頁(其他類第63/89號);本法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印件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2頁(其他類第13/90號)以及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3頁(其他類第14/90號)。
    由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63/90/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1/91/M號法令修改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本法規所定之制度補充適用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0/92/M號法令。
    由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3/92/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和增設第五十二-A條條文。
    由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3/93/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3/94/M號法令之規定,曾被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1/91/M號法令第五條修改的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保留生效。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