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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0/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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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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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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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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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對外貿易 / 進口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產地來源證 / 對外貿易活動 / 外貿經營人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附帶報酬;額外報酬 / 手續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經濟廳 / 水警稽查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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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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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245-225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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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1201頁。
廢止與本法規規範內容相同的所有法例。
由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7/82/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68/82/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8/83/M號法令修改第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九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8/84/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一條至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及增設第五十九-A 條條文。
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178/84號批示公佈附件A所載之名單(紡織品協議)。
由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96/85/M號法令修改第四條之規定。
由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8/88/M號法令重新修改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該條曾被第38/84/M號法令修改。
由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7/87/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
由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1/SAEFT/87號批示修改附件A所載之名單。
由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副刊第45/SAAE/88號批示修改附件A之內容。
由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67/89/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以經濟司通告的形式刊登下列的印件:本法令第十條第一款所指之印件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5496頁(其他類第62/88號),上述印件被其後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540頁的更正書(第17/88號)所更正;本法令第九條及第四十六條所指之印件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528頁(其他類第63/89號);本法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所指的印件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2頁(其他類第13/90號)以及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3頁(其他類第14/90號)。
由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63/90/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由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1/91/M號法令修改第五十一條之規定。
本法規所定之制度補充適用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0/92/M號法令。
由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3/92/M號法令修改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三條和增設第五十二-A條條文。
由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3/93/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及第二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3/94/M號法令之規定,曾被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1/91/M號法令第五條修改的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保留生效。
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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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9/81號批示,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八○/M號法令第九條四款所指表格之填寫收費。
- 第51/85/M號訓令,訂定限制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八○/M號法令規定進行之對外貿易從業員登記條件之證明方法。
- 第94/85/M號法令,訂定有關發給證明文件、經營對外貿易活動准照或其他任何與該活動有關文件之行政行為規則。
- 第36/SAEFT/86號批示,訂定在一九八七年撥歸工商業發展基金之按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八○/M號法令所徵收手續費之百分率。
- 第32/SAAE/87號批示,關於訂定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八○/M號法令所指征收手續費百分率撥入一九八八年度工、商業發展基金會。
- 第20/92/M號法令,給予十二月三十一日第87/90/M號法令新行文(在本地區所有公及私人人士/機構,當其對外貿易時,強制性須使用澳門對外貿易貨物分類表∕協調制度)。
- 第79/92/M號法令,規範開展以臨時入口制度並須繳付消費稅之產品貯存活動。
- 第33/94/M號法令,設立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若干廢止。
- 第71/GM/95號批示,確定澳門國際機場為新邊境。
- 第47/SAEF/95號批示,命令將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附件A所載之名單公佈(出口)。
- 更正,(第47/SAEF/95號批示的附件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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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45/81/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三三、三四、三五、三八、四○、四一、五七及五八條條文(對外貿易活動管理章程)。
- 第17/82/M號法令,重新修正有關對外貿易之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二○條條文。
- 第68/8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六條及五○條內文。
- 第28/83/M號法令,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九、五○、五一及五九條條文(訂定對外貿易管制規則)。
- 第38/84/M號法令,修正之第50/80/M號法令(來源證)之若干條文。
- 第178/84號批示,著令公佈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紡織品協議)A附件所載之名單。
- 第96/85/M號法令,訂定關於工業活動之措施。
- 第7/87/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五二條一款條文(罰款之更新)。
- 第31/SAEFT/87號批示,關於第五○/八○/M號法令附件A所載之名單(纖維協定)公佈事宜。
- 第45/SAAE/88號批示,規定刊登十二月卅日第五○/八○/M號法令(紡織協議)附件A所載之名單。
- 第38/88/M號法令,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五一條條文,關於征收貨物出口來源證之手續費。
- 第67/89/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出口商業活動章程)--撤銷六月廿五日第一○五∕八三∕M號訓令。
- 第63/90/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外貿運作)。
- 第21/91/M號法令,設立澳門投資促進局。
- 第33/9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八條及第六三條條文及引入一新條文(產地來源資格及無准照及在適當地點以外之經營活動)。
- 第3/93/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一及第二條條文(外貿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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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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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