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0/95/M
-
公佈日期1995-09-25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9 I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人員編制 / 人員之轉入 / 旅遊司 /
-
摘要重組旅遊司之組織──廢止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九月六日第47/93/M號法令,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號訓令。
-
頁數第2103頁
-
註記廢止一九八八年八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第66/88/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九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7/93/M號法令及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70/90/M號訓令。
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期第一組第7/2010號行政命令附表替代第二十條所指人員編制附表。
本法令被二零一一年七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18/2011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
相關法規
- 第66/88/M號法令,核准旅遊司組織章程--若干撤銷。
- 第70/90/M號訓令,關於旅遊司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第47/93/M號法令,修改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核准之旅遊司組織法。
- 第45/95/M號法令,設立旅遊培訓學校--若干廢止。
- 第50/95/M號法令,重組旅遊司之組織--廢止八月一日第66/88/M號法令、九月六日第47/93/M號法令,以及二月二十六日第70/90/M號訓令。
- 第69/GM/95號批示,重訂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之法律行政資格--廢止六月八日第42/GM/93號批示。
- 第55/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重訂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的法律、行政屬性。
- 第56/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為一切法律效力起見,命令將移交大典統籌辦公室於撤消日尚未完全執行的權利、義務及合同,有關的法律地位轉由旅遊局承擔,而該辦公室的財產、設施和設備亦暫由該局負責管理。
- 第24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重組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籌備委員會,並改名為澳門格蘭披治大賽車委員會。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