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0/99/M
- 公佈日期1999-09-27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9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儲金局 ; 郵政儲金局 / 規章;條例 / 法律制度 / 銀行業務 / 本地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權利與義務 / 居屋信貸 / 稽查;監督;監察 / 會計 / 預算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郵電司 / 財政司 /
- 摘要核准郵電司之財政制度。
- 頁數第3575-3583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廢止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公佈的第2/89/M 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郵電司組織規章》第一條第二款、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第五十一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之規定。
廢止由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公佈的第24/85/M號法令核准的《儲金局規章》第六條第一款,有關儲金局行政委員會中財政司代表的部分、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
相對於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3/93/M號法令,本財政制度為一特別制度,而該法令之第四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不適用於澳門郵電司和儲金局。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一期第一組第10/2010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九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