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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1/9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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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7-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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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7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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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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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 / 章程;通則 / 軍事化人員 / 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晉階 / 在職程內晉升 / 公民資格 / 任職能力 / 身體健康及精神健全 / 水警稽查員職程 / 治安警察職程 / 澳門保安部隊職程 / 培訓課程 / 人員任用 / 開考;競投 / 紀律程序 / 水警稽查隊 / 治安警察總部 / 消防隊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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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十二月三十日第66/94/M號法令所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以及水警稽查隊及治安警察廳軍事化人員基礎職程之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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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7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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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更換一九九五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95/M號法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B表三及第3/95/M號法令第五十八條第一款所指之附件B表三。
修改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三副刊公佈的第66/94/M號法令核准之《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六條、第十九條、第九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六十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五條及第二百六十九條條文。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三條第一款和表一。
本法令被二零二一年八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3/202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