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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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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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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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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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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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範;規定;規條 / 著作權 / 電腦程序;電腦程式 / 錄音製品 / 錄像製品 / 設備 / 進口 / 處分;制裁;處罰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刑事訴訟程序 / 行政程序法典 / 廢止 / 知識產權 / 刑法典 / 罰款;罰金 / 經濟司 / 海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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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有關電腦程序、錄音製品及錄像製品之商業及工業活動——廢止五月四日第17/98/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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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58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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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五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7/98/M號法令。
凡在法律或規章之規定中對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7/98/M號法令作出之援引,均視為對本法規的相應規定作出之援引。
根據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的規定,本法令內所述的"經濟司"和"經濟司司長"分別以"海關"和"海關關長"取代,並刪除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內"透過經濟活動稽查廳"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