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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2/86/M
  • 公佈日期
    1986-11-17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6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職責 / 權限;管轄權 / 運作 / 人員 / 人員編制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社會工作委員會 /
  • 摘要
    核准社會工作制度及其結構──若干廢止。
  • 頁數
    第3149-3158頁
  • 註記
    本法規的中文電子版由法務局提供,其內容並未公佈於《澳門政府公報》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屬非正式文本,僅供參考。
    本法令早前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3096頁刊登時出現不正確之處。
    廢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副刊第27-C/79/M號法令(該法令曾被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95/84/M號法令、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188/85/M號訓令、一九八零年八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149/80/M號訓令所修改)及與本法規相扺觸的所有法例。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2/87/M號法令修改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根據第42/87/M號法令,本法令的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分別轉為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的條文。
    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42/87/M號法令修改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並增設第二十八 - A條條文。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第一組第10/95/M號法令修改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規定,增設第十八 - A條條文和廢止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八 - A條之條文。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24/99/M號法令廢止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九條之條文。
    本法令被二零零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33/2003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四條至第十三條。
    由於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24/99/M號法令已被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一組第28/2015號行政法規廢止,故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副刊第52/86/M號法令亦隨之失效。
    本法令被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52/2022號行政法規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