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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2/90/M
  • 公佈日期
    1990-09-1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7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期限;期間 / 行政法院之批閱 / 澳門行政法院 / 合同 / 散位人員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章程;通則 / 員工;勞工 / 公共行政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澳門公職人員章程 /
  • 摘要
    關於散工聘用合約平政院核閱之豁免直至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撤銷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號法令第一七條條文。
  • 頁數
    第343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87/89/M號法令第十七條的條文。
    隨著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七期第23/GM/93號批示批准審計法院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起開始運作,本法令終止生效。根據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17/92/M號法令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三十八條第一款e項重新全面生效,該項經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12/95/M號法令修訂後,現為d項。
    由於本法令規定當時澳門新司法制度開始運作前的事宜,而根據第112/91號法律及第17/92/M號法令訂定了澳門的新司法組織規則,在澳門設立高等法院、審計法院及行政法院,該等法院從設立之日起開始運作,同時根據第23/GM/93號批示,上述法院於1993年4月26日設立,故本法令已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