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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2/99/M
- 公佈日期1999-10-04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0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一般制度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刑事不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行政法 / 刑事訴訟法典 / 刑法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時效 / 行政違法 /
- 摘要訂定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
- 頁數第3655-3660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月首日生效。
於本法規生效日起廢止在第一條提到的制度中載有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條文有抵觸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所提及的法律或規章制度應於六十日內符合本法規的規定,但不妨礙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的適用。
上述期限屆滿時,未能與本法規規定符合的規定將視作被廢止。
《刑法典》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的違反行為的實體制度。
《刑事訴訟法典》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百一十三條和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的違反行為的程序制度。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二十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已更改-
- 廢止-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