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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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3/7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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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7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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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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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經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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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修改 / 人員編制 / 辦公室的部門 / 民政廳 / 澳門政府印刷局;皇家印字局 / 華務廳 / 教育廳 / 澳門省體育委員會 / 澳門國立圖書館 / 衛生救濟廳 / 財政廳 / 工務暨運輸廳 / 海事署 / 治安警察廳 / 消防隊 / 司法警察司 / 發展技術辦公室 / 澳門地圖繒製研究團;澳門地圖繪製研究委員會 / 學校 / 澳門旅遊基金 / 澳門市政廳 / 政府機關;公共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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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著在本地區政府機關就地團體設立及撤銷職位數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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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553-155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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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刊登於一九七八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29頁的更正書(第2/78號),更正第八條及第十條條文。
由一九七八年四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78號決議,經廢止第一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和取代第三條條文後,追認本法令。
第19/79/M號法律第十二條(廢止第十四條)、第28-A/79/M號法令(廢止第一條)、第27-F/79/M號法令第六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廢止第五條、第六條及第七條)、第27-G/79/M號法令第五十一條(廢止第九條)、第13/81/M號法律第十三條(廢止第十條)、第22/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消防隊章程》第四十二條(廢止第十三條)、第12/83/M號法律第五條至第九條並結合第68/85/M號訓令(第十一條不生效)、第21/81/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治安警察廳規章》第一百五十六條(廢止第十二條)、第42/83/M號法令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廢止第二條)、第42/85/M號法令第十六條第二款及第三十五條(廢止第三條)、第57/86/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廢止第四條)、第7/86/M號法令第七十三條並結合第233/85/M號訓令(第八條不生效),故整份法令已不生效。
二零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1/2017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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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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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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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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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