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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3/9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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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3-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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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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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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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財政制度 / 行政自主;行政自治權 / 財政自治權 / 自治實體 / 本地區總預算 / 預算 / 最高限額度 / 公共開支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處分;制裁;處罰 / 稽查;監督;監察 / 財政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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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修改自治機關及基金會之財政制度──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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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106-411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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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八年五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42/88/M號法令及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15/91/M號法令。
根據本法規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已透過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3/M號法令公布具有財政自治權的實體名單。
根據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14/96/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通則》,本法令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條c項、第六條e項及f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八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四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均不適用於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根據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45/98/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退休基金會章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本法令第四條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以及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退休基金會。
根據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50/99/M號法令的規定,本法令第四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三條至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於澳門郵電司及儲金局。
二零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副刊第17/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一條第三款。
本法令被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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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