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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4/97/M
  • 公佈日期
    1997-11-2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7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組織法 / 組織架構 / 人員編制 / 公證登記機關 / 登記局局長 / 助手;助理;助理專員 / 公證員 / 報酬 / 工作評核 / 實習 / 進入(公職) / 晉升 / 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章程;通則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出生登記局 / 物業登記局 / 第一公證署 / 海島公證署;海島市立契官公署 / 婚姻及死亡登記局 / 商業及汽車登記局 / 第二公證署 /
  • 摘要
    核准登記及公證機關之組織架構及人員通則──若干廢止。
  • 頁數
    第1613-1637頁
  • 註記
    本法規自公布翌月首日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八四年九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公佈的第105/84/M號法令,但該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及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繼續生效,直至法律就登記局局長及公證員之決定對提出申訴事宜作出整體規範為止、一九九三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公佈的第18/93/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公佈的第2/SAJ/92號批示、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副刊公佈的第16/87/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95/M號法令第九條和第十一條、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條第二副刊公佈的第86/89/M號法令第九十三條、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1/92/M號法律第三條、一九八八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公佈的第25/88/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68/90/M號訓令、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副刊公佈的第21/92/M號訓令、一九九二年三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60/92/M號訓令及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8/93/M號訓令;一九九五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公佈的第49/95/M號法令在最後一名第五十五條所指之助理被委任為登記局局長或公證員或其定期委任終止時不再生效。
    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68/99/M號法令修改第六條及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和更換附表二之內容。
    二零零二年十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22/2002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一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五十條至第五十四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修改第十七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第四十八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14/2009號法律附表三的相應列表取代表四內容。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63/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職程的入職實習及晉升培訓課程規章》。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五條。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修改第54/97/M號法令中文文本的表述。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二十一條及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至第五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