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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5/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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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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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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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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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澳門司法官通則 / 章程;通則 / 司法官 / 法院 / 檢察院 / 組織架構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司法高等委員會 / 澳門司法委員會 / 填補職位 / 抵觸;不得兼任 / 薪金;薪俸 / 報酬 / 服務時間 / 工作評核 / 退休 / 司法官職程 / 紀律制度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司法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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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澳門法院官員通則及澳門司法高級委員會成員及澳門司法委員會成員通則及有關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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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497-35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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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賦予在澳門任職的司法官的一切權利、補助及優惠的法律規定,尤其是:
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21/85號法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a 項有關澳門的內容及第二十八條第六款之規定、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公佈的第47/86號法律第七十七條第二款a 項有關澳門的內容及第八十三條第六款之規定;以及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公佈的第46/80/M號法令第七條第三款及第八條之規定。
一九九三年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六期公佈的第4/GM/93號法令訂定有關入住政府房屋應繳租金及裝修津貼的金額。
一九九三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6/93/M號法令廢止本法令第五十五條及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副刊公佈的第45/96/M號法令修改本法令第二十三條之規定。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8/97/M法令廢止本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並修改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九十八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
本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及本法令舊文本的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之規定,直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8/97/M號法令第九條第二款所指日期前仍繼續有效。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公佈的第13/99/M號法令修改本法令第一百條條文。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的規定,本法令不採用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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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