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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5/93/M
  • 公佈日期
    1993-10-1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不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修改 / 規定 / 九零無證登記行動 / 臨時居留證;臨時逗留證 / 非法;違法 / 居民章程 / 在本地區逗留 / 衛生護理;醫療服務 / 疾病援助 / 註冊(教育) / 官校教育 / 私校教育 / 駕駛執照 / 工作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
  • 摘要
    修訂八月二十七日第49/90/M號法令第四條條文(臨時逗留證)。
  • 頁數
    第4135頁
  • 註記
    修改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49/90/M號法令第四條之規定。
    由於一九九六年七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份證,本法令終止生效。
    該法令修改規範臨時逗留證制度的第49/90/M號法令第四條,而根據第46/GM/96號批示,規定將臨時逗留證更換為居民身分證,如逾期不進行更換,臨時逗留證即告無效,由於第49/90/M號法令已經失效,故第55/93/M號法令亦隨之而失效。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19號法律確認本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