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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5/99/M
  • 公佈日期
    1999-10-0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0 I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民事訴訟法典 / 離婚 / 法院 / 活動;股份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不動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 / 不動產租金;收益 / 期限;期間 /
  • 摘要
    核准《民事訴訟法典》。
  • 頁數
    第3858-4071頁
  • 註記
    本法規和其核准的《民事訴訟法典》於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廢止一九六二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副刊公佈的第44129號法令和第19305號部訓令、一九三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五百一十四期公佈的第35777號命令、一九六四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公佈的第45788號命令第一條和第二條之規定、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49374號命令第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一九七三年三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公佈的第89/73 號命令第十六條和第十七條之規定、一九七三年十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642/73號訓令、第121/76號法令和第221/87號法令,以上兩個法令均刊登於一九八七年十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公佈的第17/92/M號法令第二十四條c項和d項,涉及公民事宜之規定、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和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2/95/M號法律的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和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
    其他法規對本法規所廢止之規定之援用,視為援用現核准之法典的相應規定。援用現核准之法典內無規定之特別程序,視為援用相應之普通訴訟程序。根據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3/99/M號法令第三條的規定,《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適用於《法院訴訟費用制度》所指之期限。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292/GM/99號批示核准用於以郵遞方式向有關之人本人作出傳喚及通知之掛號信及收件回執之官方式樣。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 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二條第六款b項之規定。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1999 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及在該法典第三卷第一編第六章第二節第二分節內附加第四目(第六百五十二條-A至第六百于十二條-D)。
    二零零四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9/2004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五百二十五條、第六百九十五條及九百三十條,並在該法典加入第一百七十七條-A和在第五卷內附加第十六編,由第一千二八十五條至第一千二百九十七條。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民事訴訟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四百三十一條、第五百四十九條及第六百三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