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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6/95/M
  • 公佈日期
    1995-11-06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5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規章;條例 / 工業產權 / 專利證 / 銷售商標 / 註冊銷售商標 / 商法典 /
  • 摘要
    規範商標之保護,以便其得以註冊,並使識別性標誌之權利獲得保護--若干廢止。
  • 頁數
    第2250頁
  • 註記
    本法規於公佈三十日後生效。
    廢止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一切法律規定,尤其是: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二副刊第44/87/M號法令、一九九五年九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6/95號法令核准的《工業產權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條至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二百七十條及第二百九十條至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0/98/M號法令修改第五十二條的規定。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40/99/M號法令廢止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條文。
    本法規自《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指的批示在《澳門政府公報》上公佈之日起被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第97/99/M號法令所廢止。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三十七條所規定的行為而應繳納的費用,載於二零零零年六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87/2000號批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