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7/94/M
-
公佈日期1994-11-28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8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法律制度 / 保險 / 交通事故 / 機動車輛 / 汽車保障基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行政委員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 監察委員會 / 刑罰;處罰;處分 / 處分;制裁;處罰 / 民事責任 / 保險業務;保險活動 / 企業 / 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 /
-
摘要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
頁數第1073頁
-
註記廢止一九八三年七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7/83/M號法律,但第二條及第三條除外,該兩條之廢止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生效;廢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3/83/M號法令、第214/83/M號訓令及第216/83/M號訓令。
本法規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自此日起適用於所有將訂立之合同及已訂立之合同,但不適用於第四條,第四條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在本法規產生效力之日已有效之合同,將自動與現訂定之規定相配合;但不影響保險人收取應收之附加保險費之權利,該附加保險費應於有關年費到期前徵收。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104/99/M號法令的規定,汽車保障基金現改稱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葡文縮寫為FGAM。
本法令被二零零七年五月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3/2007號法律廢止第四十二條。
本法令被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五期第一組第15/2007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十一條。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8/2011號行政法規的附件I和II替代本法令附件I和II。
-
相關法規
- 第57/94/M號法令,修正汽車民事責任之強制性保險制度--若干廢止。
- 第248/94/M號訓令,確定汽車保障基金一筆收入之百分率。
- 第249/94/M號訓令,制定汽車保險之一般及特殊條件--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一三/八三/M號訓令。
- 第250/94/M號訓令,核准汽車行業之保險費及條件--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二一五/八三/M號訓令。
- 第26/SAEF/95號批示,核准汽車保障基金(FGA)之本身會計制度。
- 第104/99/M號法令,設立遊艇民事責任強制保險之法律制度。
- 第115/95/M號訓令,核准汽車保障基金之標誌。
- 第73/2002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汽車及航海保障基金會計帳冊以及有關帳冊的註解——廢止二月二十三日第26/SAEF/95號批示。
-
不生效-
-
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