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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8/90/M
  • 公佈日期
    1990-09-1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8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職業 / 藥劑師 / 藥劑學 / 製藥業務 / 市場學 / 商業化 / 藥物;藥品;藥劑 / 維護消費者權益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商業場所 / 廣告;宣傳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公共衛生 / 衛生;健康 / 權限;管轄權 / 衛生司 /
  • 摘要
    關於管制藥劑師執業及藥劑活動--撤銷五月二日第229/70號國令及二月一日第7/86/M號法令第五章。
  • 頁數
    第3573-3591頁
  • 註記
    本法令中文本刊登於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739-769頁。
    廢止一九七零年六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229/70號國令以及一九八六年二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7/86/M號法令第五章的內容。
    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0/91/M號法令修改第十七條第五款、第六款、第七款、第八款及第九款、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a 項、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a 項、第二十三條 a 項、第二十六條、第八十七條第一款 a 項及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和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等規定,並且中止附件費用表第一‧三款及第二‧三款關於藥房學徒的規定。
    根據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43/SASAS/91號批示第四十五條第五款的規定,核准必須由醫生處方之藥物名單。
    一九九五年七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第一組第30/95/M號法令廢止第七十六條及第九十六條之條文。
    本法令被二零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21/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六十五條。
    本法令被二零零九年一月二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期第一組第1/200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二十九條b項、第三十條及第四十四條第一款a項。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8/2020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五條至第七條、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八十七條及第九十九條。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五期第一組第4/2023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七條、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
    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8/2024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獸醫處方藥物及只供動物診療活動場所使用的藥物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