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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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59/9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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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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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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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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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公共財政 / 退回 / 地區庫房 / 地區收入 / 公共機關 / 公共服務 / 支付;繳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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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有關退回由公共機構所支付之不當款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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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115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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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開始生效。
以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72/GM/94號批示核准該雙語印件。
本法令被二零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七期第一組第6/2006號行政法規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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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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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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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