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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59/98/M
  • 公佈日期
    1998-12-2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51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修改 / 規定 / 對外貿易 / 進口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產地來源證 / 對外貿易活動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手續費 / 行政程序法典 / 權限;管轄權 / 支付;繳付 /
  • 摘要
    修正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重新公布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全文。
  • 頁數
    第1556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及該法令的附表A和B並默示廢止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一組第37/GM/98號批示和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80/GM/98號批示。
    修改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根據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108/GM/91號批示第二條s項的規定,訂定刊登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的中文文本。
    根據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公佈的第108/GM/91號批示第二款s項之規定,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573頁內刊登本法令的中文本。
    根據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的規定,本法令賦予經濟局對貨物監察的權限以及就行政上的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和科處罰款的權限,改屬海關所有,但有關屬證明產地來源證的權限除外。
    本法令被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