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87/M
-
公佈日期1987-02-09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6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組織架構 / 組織法 / 法院辦事處 / 法院 / 澳門法區法院 / 檢察院 / 司法、登記暨公證公庫 / 司法文員職程 / 司法文員 / 司法公務員章程 / 工作評核 / 假期;年假 / 金錢補償 / 報酬 / 人員編制 / 司法事務室 / 人員之轉入 / 共和國檢察長公署 / 職程與職務 /
-
摘要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頁數第259頁
-
註記刊登於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八期第363頁的更正書(第5/87號),更正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之條文。
透過一九八九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副刊第2/SAAJ/89號批示,訂定本法規第三十二條所指收取補償的措施。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第三條、第五條、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之規定。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附表二廢止本法規的附表。
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67/90/M號訓令廢止司法辦公室、普通管轄法院、刑事預審法院及檢察部門的人員編制。
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修改本法規第四條、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及附表一等內容。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4/93/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條文。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4/95/M號訓令廢止表一中關於普通管轄法院的內容;該等內容曾被一九九零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副刊第67/90/M號訓令及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1/92/M號法律所修改。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83/GM/95號批示修改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100/GM/96號批示再次修改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該規定曾被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2/89/M號法令修改。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一組第11/97/M號法令修改本法規第十九條及附表一之內容。
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一組第28/97/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所指表一的內容;該表內容曾被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64/95/M號訓令修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廢止第一篇之內容。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3/97/M號法令廢止第二篇之內容。
一九八七年二月九日第六期《澳門政府公報》第6/87/M號法令所涉及的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之條文,最後由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副刊第52/97/M號法令及第53/97/M號法律所廢止,故此該法令已不生效。
-
相關法規
- 第37/76/M號法令,設立檢察長公署人員團體。
- 第6/87/M號法令,重組若干司法辦公室。
- 第60/88/M號法令,授予檢察官監督司法辦公室權力。
- 第2/SAAJ/89號批示,為給予司法官員及司法辦公室人員關於第六/八七/M號法令第卅二條所指補償,訂出若干措施。
- 第96/GM/97號批示,規範司法文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在辦事處、登記局及公證署正常辦公時間以外之工作——廢止十二月三十日第100/GM/96號批示。
- 第104/GM/93號批示,按照二月九日第六/八七/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規定,訂定一九九四年度司法官員及法院人員法定辦公時間以外工作之應收酬勞。
- 第73/GM/94號批示,定出二月九日第六/八七/M號法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第305/95/M號訓令,在行政法院設立一個新程序科及修改其人員編制。
- 第7/97/M號法律,訂定司法公務員以及登記局及公證署人員之官職、職程制度及報酬通則之大綱。
-
已更改
- 第32/89/M號法令,修訂二月九日第六∕八七∕M號法令第三、五、三一及三二條條文(司法辦公室章程)。
- 第67/90/M號訓令,關於一般裁判權法庭、刑事起訴法庭及檢察官公署司法辦事處人員編制附表更換事宜。
- 第1/92/M號法律,對法院辦公室、行政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組織所採取的措施以及制訂法院、登記局和公證署公務員的職程制度--撤銷九月八日第105/84/M號法令若干條及七月二十二日第39/87/M號法令第九條二款。
- 第83/GM/95號批示,訂定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所指之補償(司法文員及服務人員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提供服務之補償)。
- 第164/95/M號訓令,在普通管轄法院設立一新程序科。
- 第100/GM/96號批示,為一九九七年度定出二月九日第6/87/M號法令第三十二條中所提及之補償金額。
- 第11/97/M號法令,因《刑事訴訟法典》開始生效而對法院辦事處及檢察院辦事處之組織法引入個別修改。
- 第28/97/M號法令,重組第一審法院及檢察院部門。
-
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