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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92/M
  • 公佈日期
    1992-01-27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規定 / 居民身份證 / 認別證 / 居留;居所 / 身份證 / 外籍居民身份證;非葡籍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費用;稅率;收費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治安警察廳 /
  • 摘要
    關於規定發出澳門居民新身份證事宜--若干撤銷。
  • 頁數
    第271頁
  • 註記
    廢止經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126/84/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7/86/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副刊第40/81/M號法令及一九八二年九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第51/82/M號法令修改過的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79/84/M號法令第三條、第六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八款和第九款、第十五-A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規定。經作出適當配合後,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第79/84/M號法令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一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適用於居民身分證之發出。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63/95/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本法令被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9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