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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2/95/M
- 公佈日期1995-12-04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污染管制 / 大氣污染 / 污染 / 臭氧 / 稀薄臭氧層 / 進口 / 出口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危險物質 / 化學產品 / 登記 / 稽查;監督;監察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列表 / 環境保護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經濟司 / 環境技術辦公室 / 水警稽查隊 /
- 摘要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 頁數第2599-2563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六十日後生效,但第七條之規定於該條所定批示公佈之日起生效。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第一組第78/GM/95號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規定之制度所訂定之A、B、C及E化學物質表。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三期第一組第3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二零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條第二款。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修改表述。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十二條第二款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
- 相關法規
- 第2/91/M號法律,訂定本地區環境政策應遵守總綱及基本原則。
- 第62/95/M號法令,就控制及減少使用可減弱臭氧層之物質制定措施。
- 第78/GM/95號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規定之制度所訂定之A、B、C及E化學物質表。
- 第343/2007號行政長官批示,規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 第425/2009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第78/GM/95號批示附表C所載的氟氯烴類物質(HCFCs)的年度進口限額。
- 第45/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
- 第46/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十二月四日第62/95/M號法令的控制物質年度進口限額及其分配辦法。
- 廢止-
- 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