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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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3/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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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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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9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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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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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規定 / 居民身份證 / 居留;居所 / 認別證 / 居留證明書 / 身份證明文件 / 證書 / 居留證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登記 / 期限;期間 / 費用;稅率;收費 / 中國籍;華籍 / 印刷品;印件;印刷單頁;表格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澳門市政廳 / 治安警察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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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新居民身分證式樣及修改一月二十七日第6/92/M號法令(規範居民身分證之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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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5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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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修改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6/92/M號法令第一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八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公佈的第42/83/M號法令第六條及第七條之規定。廢止所有與本法令相抵觸的規定,尤其是:一九八八年一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期第二副刊公佈的第2/88/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八期公佈的第37/92/M號法令、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7/94/M號法令。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一組第107頁內的更正書(第1/96號),更正中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公佈的第19/99/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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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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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