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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3/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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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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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3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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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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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訴訟費用法典 / 勞動訴訟費用法典 / 勞工法例 / 勞動法 / 制度 / 訴訟費用 / 刑事訴訟程序 / 行政法院 / 價目表 / 法院 / 組織架構 / 澳門行政法院 / 郵政服務 / 民事訴訟法典 / 葡萄牙 / 民事訴訟法 / 刑法典 / 刑事訴訟法典 / 上訴 / 最高法院(里斯本) / 司法稅 / 印花稅 / 法律代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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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法院訴訟費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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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444-449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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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法院訴訟費用制度》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本法規及由其核准之《法院訴訟費用制度》,適用於在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日期仍待決之訴訟程序,但不適用於在該待決程序中對於因確定裁判而須繳付之司法費、訴訟費用及罰款作出之確定,以及正進行之有關預付金、訴訟費用或罰款之繳納期間。
在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日期仍待決之訴訟程序中,延遲上呈之上訴,如其最終並無上呈係因未對引致其會上呈之裁判提起上訴以致其被視為無效果者,獲豁免訴訟費用。
在第十二條第一款所指日期仍待決之民事性質之訴訟程序中,如上訴人在上訴所針對之法院內無作出上訴理由書狀,則就在上訴法院分發卷宗一事作出通知之日起十日內,須繳付最初預付金。
在《行政訴訟法典》開始生效前,現核准之《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三編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按以上各款之規定適用於行政訴訟程序。現核准之《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四編之規定,自有關訴訟法開始生效之日起開始生效,但不影響該編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可按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規定立即適用於為對合憲性及合法性進行具體監察而向高等法院提起之上訴。在定出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前,為《法院訴訟費用制度》之規定之效力,將該限額定為初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十倍。
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5/87/M號法令之附件所載式樣,於總督之批示核准以新式樣代替前,繼續採用。
廢止一九六一年八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43809號命令核准之《海外訴訟費用法典》,以及廢止修改該法典之一切法律規定。
廢止一九六四年四月三十日公佈的第45698號法令核准的《勞動訴訟費用法典》及將其延伸至澳門的第88/70號訓令,以上兩個法規刊登於一九七零年三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同時,亦廢止修改該法典之一切法律規定。
廢止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公佈的第46252號命令核准的《海外行政法院訴訟費用表》,該表藉一九七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公佈的第460/73號命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但第二章第三節除外。
廢止一九五二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38834號法令、第2138號法律第二條,該法律藉第24055號訓令延伸至澳門適用,以上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六九年五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一九六九年八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公佈的第49160號命令第一條,該命令是藉第336/80號規範性批示延伸至澳門適用的,以上兩個法規均刊登於一九八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公佈的第267/85號法令第 四十一條、第七十五條及第十章、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公佈的第5/87/M號法令,但該法令的附載表格仍繼續有效直至發出新的表格為止、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公佈的第20/99/M號法令第四條。《民事訴訟法典》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九十六條及第九十八條,適用於現核准之《法院訴訟費用制度》所指期間。
《刑事訴訟法典》中規定之金錢處罰,改為按以下規定以UC訂定:第三十四條第六款;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條第四款;第一百九十六條第四款;第二百零五條第四款;第二百零七條第六款;第四百一十條第四款及第四百三十八條所規定者。
修改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副刊第48/96/M號法令所核准的《刑事訴訟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及第四百八十八條。
二零一二年九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13/2012號法律廢止《法院訴訟費用制度》中有關司法援助的規定,但第七十六條第一款除外。
根據二零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副刊第354/2013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刊登《刑事訴訟法典》全文。
二零一九年三月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4/2019號法律修改《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七十六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修改《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四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至第一百二十八條。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5/2022號法律廢止《法院訴訟費用制度》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三款。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四期第一組第159/2022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存放預付金或繳付任何款項的憑單式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