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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6/9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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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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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1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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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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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對外貿易 / 進口 / 出口 / 貨物運輸 / 商品;貨物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產地來源證 / 外貿經營人 / 對外貿易活動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罰款之分攤 / 公共收入參與 / 手續費 / 行政程序法典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支付;繳付 / 時效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水警稽查隊 / 經濟司 / 名稱;術語;冊 / 澳門對外貿易分類協調制度 / 紡織產品 / 美國 / 歐盟 / 加拿大 / 挪威 / 土耳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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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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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6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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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令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在不妨礙第二十八條第四款規定的情況下,批准所有在經濟司登錄的外貿經營人,於本法令生效日起計九十日內仍可進行附件A及B所載之直接轉運活動。
廢止一九七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二副刊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0/80/M號法令、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45/81/M號法令、一九八二年四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四期第17/82/M號法令、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68/82/ M號法令、一九八三年六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28/83/M號法令、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副刊第38/84/M號法令、一九八七年二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7/87/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五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38/88/M號法令、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二副刊第67/89/M號法令、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63/90/M號法令、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3/92/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期第3/93/M號法令、一九七四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9/74號省命令、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二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四十四期第1937號訓令、一九四七年十二月十三日《澳門殖民地公報》第五十期第4283號訓令、一九五二年七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5201號訓令、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5547號訓令、一九八五年九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51/85/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171/89/M號訓令、一九八九年十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期第二副刊第172/89/M號訓令、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副刊第26/SAEFT/86號批示、一九八七年五月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31/SAEFT/87號批示、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五期副刊第45/SAAE/88號批示、一九八九年六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三期第72/GM/89號批示。
廢止下列的經濟廳"通告":
刊登於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六副刊第2485頁內(其他類第11/80號);刊登於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六副刊第2509頁內(其他類第12/80號);刊登於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六副刊第2514頁內(其他類第13/80號);刊登於一九八四年五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005頁內(其他類第14/84號);
刊登於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3620頁內(其他類第26/85號);
刊登於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540頁內(第17/88號更正書);
刊登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一期第5528頁內(其他類第63/89號);
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2頁內(其他類第13/90號);
刊登於一九九零年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期第373頁內(其他類第14/90號)及
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八期第二組第1593頁內(其他類第76/95號)。
根據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SAEF/96號批示第一條之規定,在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6/SAEF/ 95號批示核准之《規章》第二條中以所提及的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0/80/M號法令由本法令所取代。
刊登於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九期第一組第507頁內的更正書(第4/96號),更正中葡文本某些不正確之處。
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6/96/M號法律的規定,本法規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至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六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適用於行政上的違法行為的訴訟。
由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一組第37/GM/98號批示將該批示附表A之貨物列入本法令第十四條第二款所指之貨物名單內;而附表B之貨物則列入本法令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之貨物名單內。
由一九九八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80/GM/98號批示將某類貨物加入附表B內。
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59/98/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59/98/M號法令廢止第六十二條第二款、附表A及附表B之內容。
根據一九九一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108/GM/91號批示第二款s項之規定,在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1573頁內刊登本法令的中文本。
根據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的規定,本法令賦予經濟局對貨物監察的權限以及就行政上的違法行為提起程序和科處罰款的權限,改屬海關所有,但有關屬證明產地來源證的權限除外。
二零零一年八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11/2001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十三條第二款。
本法令被二零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7/2003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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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
- 更正,(第66/95/M號法令)
- 第85/GM/95號批示,為配額貨物之出口而發出澳門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比率定為百分之零點七。
- 第7/96/M號法令,規範從事轉運活動──若干廢止。
- 第6/96/M號法律,核准妨害公共衛生及經濟之違法行為之法律制度——若干廢止。
- 第28/96/M號訓令,規範與准照及申報單有關之手續及程序,以及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之發出。
- 第29/96/M號訓令,訂定由參與出口活動之銀行機構徵收因發出產地來源證明文件之手續費之方式。
- 第158/96/M號訓令,訂定登錄作為外貿經營人須具備之要件及有關組別,以及有關申請之手續。
- 第58/GM/96號批示,修訂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款(關於將手續費撥入本地區總預算、工商業發展基金會和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
- 第50/GM/97號批示,修改十二月十九日第85/GM/95號批示第二條。
- 第50/GM/98號批示,內容係將出口受配額限制之貨物而發出原產地為澳門之證明文件,所徵收之手續費訂為百分之零點五。
- 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129/GM/98號批示,訂定獲分配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之手續費收入之實體,該等手續費係因發出證明文件而徵收者。
- 第219/98/M號訓令,規範機動車輛及重型客車之進口--若干廢止。
- 第23/2000號行政命令,將權限授予衛生局局長,以便批准進口由十二月二十八日第128/GM/98號批示所核准的附表B內組別B所列的貨物。
- 第28/2003號行政法規,《對外貿易活動規章》
- 第29/2003號行政法規,《產地來源證明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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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 第37/GM/98號批示,規定在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所指貨物表內增加本批示附件A及附件B所指之貨物(規範外貿活動)。
- 第80/GM/98號批示,命令於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附件B內增加若干商品。
- 第59/98/M號法令,修正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規範對外貿易活動——若干廢止)。——重新公布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全文。
- 第128/GM/98號批示,核准經十二月二十一日第59/98/M號法令修改之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之出口表及進口表。
- 第1/GM/99號批示,指定須受衛生檢疫及植物檢疫之貨物,以及指定負責檢疫之有權限實體。
- 第34/GM/99號批示,規定將本批示附表中第I及II欄列為供個人自用或消費之貨物之進口,只須為手提或放於隨身行李內,則不列入對外貿易活動之範圍內。
- 第189/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剔除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b)項規定的進口表〔表B〕中的貨物。
- 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十二月十八日第66/95/M號法令第九條第一款a項及b項所指的出口表及進口表——若干廢止。
- 第153/2002號行政長官批示,剔除第257/2001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二款所指之不同組別的出口表及進口表的各種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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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 第1937號訓令,禁止中國銀製成之銀條銀錠幣暨任何格式之銀器。
- 第4283號訓令,特定黃白金元或條形以及其他款式之金類及本屬地輸進或輸出以及轉口總章程。
- 第5201號訓令,組識黃金輸入稽查委員會。
- 第5547號訓令,著將一九三五年十一月二日第1937號訓令第一條規定白銀出口之條文予以修正。
- 第1865號立法性法規,著將有關本省對外貿易准照手續的所有法例綜合製成一個單一的條例─撤銷若干法例。
- 第19/74號省令,訂定黃金入口及復出口發給准照之新規定。
- 第50/80/M號法令,訂定管制對外貿易活動及有關手續簡化規則。
- 第45/81/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三三、三四、三五、三八、四○、四一、五七及五八條條文(對外貿易活動管理章程)。
- 第17/82/M號法令,重新修正有關對外貿易之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二○條條文。
- 第68/8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卅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六條及五○條內文。
- 第28/83/M號法令,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九、五○、五一及五九條條文(訂定對外貿易管制規則)。
- 第38/84/M號法令,修正之第50/80/M號法令(來源證)之若干條文。
- 第51/85/M號訓令,訂定限制按照十二月三十日第五○/八○/M號法令規定進行之對外貿易從業員登記條件之證明方法。
- 第26/SAEFT/86號批示,關於在七月廿六日第七/八六/M號法律頒布前入口車輛出售事宜。
- 第7/87/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五二條一款條文(罰款之更新)。
- 第37/SAEFT/87號批示,關於核准經濟司見習員進入資訊技術職程規則。
- 第38/88/M號法令,修正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五一條條文,關於征收貨物出口來源證之手續費。
- 第45/SAAE/88號批示,規定刊登十二月卅日第五○/八○/M號法令(紡織協議)附件A所載之名單。
- 第67/89/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出口商業活動章程)--撤銷六月廿五日第一○五∕八三∕M號訓令。
- 第171/89/M號訓令,核准出口業務許可之程序及簽發產地來源證之章程事宜。
- 第172/89/M號訓令,核准入口及轉口准照之活動章程事宜。
- 第72/GM/89號批示,訂定發出來源證之手續費之各稅項。
- 第63/90/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外貿運作)。
- 第33/92/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四八條及第六三條條文及引入一新條文(產地來源資格及無准照及在適當地點以外之經營活動)。
- 第3/93/M號法令,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第一及第二條條文(外貿數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