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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6/99/M
  • 公佈日期
    1999-11-0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4 I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律制度 / 私人公證員 / 公證員 / 權限;管轄權 / 稽查;監督;監察 / 司法事務司 / 公證登記機關 / 公證法典 / 規定 / 運作 / 培訓課程 / 章程;通則 / 報酬 / 民事責任 / 刑事責任 / 廢止 /
  • 摘要
    核准《私人公證員通則》─若干廢止。
  • 頁數
    第4579-4590頁
  • 註記
    本法規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62/99/M號法令所核准的新《公證法典》生效之日起生效。
    廢止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公佈的第80/90/M號法令及一九九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附刊公佈的第9/91/M號法令。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一組附刊公佈的第54/97/M號法令第二條第一款、第三條第一款、第五條第一款、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四條之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補充適用於私人公證員及其公證機構。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7/2016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一條至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七條。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7/2016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二十八條。
    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八期第一組第7/2016號法律重新公佈本法令的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