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7/89/M
  • 公佈日期
    1989-10-04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0 2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修改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對外貿易 / 手續費 / 產地來源證 / 商品;貨物 / 對外貿易活動 / 外貿經營人 / 罰款;罰金 / 刑罰;處罰;處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經濟司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水警稽查隊 / 統計暨普查司 /
  • 摘要
    修訂十二月三十日第50/80/M號法令若干條文(出口商業活動章程)--撤銷六月廿五日第105/83/M號訓令。
  • 頁數
    第5420頁
  • 註記
    修改一九八零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副刊第50/80/M號法令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三條之規定。廢止一九八三年六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105/83/M號訓令。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63/90/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九條之規定。一九九一年三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1/91/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五十一條之規定。一九九二年六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六期第33/92/M號法令再次修改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本法令已被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一組第66/95/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