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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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8/87/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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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7-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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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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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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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職務之終止 / 期限;期間 / 公務員 / 外聘人員 / 報酬 / 行政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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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規定由終止在澳門地區職務至恢復共和國職務之法定空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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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78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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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二副刊第86/84/M號法令第十七條之規定。對於按《澳門組織章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及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的第86/84/M號法令第十五條之規定而受聘的公務員和公職人員,給予他們在提供服務期限完結前十日停止職務的權利。本法令已被一九八九年八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第53/89/M號法令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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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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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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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