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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68/9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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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2-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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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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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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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特別制度職程;特別職程 / 職程與職務 / 醫生職程 / 進入(公職) / 晉升 / 晉階 / 實習 / 評核試 / 全科實習 / 專科培訓 / 工作時間 / 薪金;薪俸 / 報酬 / 醫務人員 / 規章;條例 / 非葡式學制畢業醫生專門培訓計劃 / 文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衛生司 / 本地區行政當局工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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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過醫生職程及職程前培訓法律制度--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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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887-390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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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除第三章第六十六條及附件I、II及III於公佈日生效外,本法令於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生效。
從本法令開始生效日起,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51/86/M號法令之規定不再適用於本法令所包括之人員。
廢止一九八八年八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22/88/M號法律之第二章及經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一期第二副刊第86/89/M號法令附件II修訂之第22/88/M號法律之附件一、二、三及四;一九八八年三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期第17/88/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七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65/88/M號法令;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102/88/M號法令,但不影響本法規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規定以及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七期第234/90/M號訓令。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一組第94/95/M號訓令在附表二內增加下列專科培訓的職業範疇:免疫血液療法-總期間為四年,包括免疫血液療法三十個月、臨床血液科及多功能深切治療部十二個月及臨床病理科六個月。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8/99/M號法令廢止第三十一條至第六十三條。
本法令被二零一零年九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六期第一組第10/2010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