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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69/88/M
  • 公佈日期
    1988-08-08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2 None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房屋政策 / 社會政策 / 住宅;房屋 / 社會房屋 / 不動產租賃;租賃 / 財政管理 / 商業場所 / 大廈管理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澳門社會工作司 / 不動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 /
  • 摘要
    管制社會居屋之分配、租賃及管理--撤消。
  • 頁數
    第3154-3166頁
  • 註記
    本法規在公布後翌月之第一日開始生效。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一組第170/GM/99號批示公佈本法令原文的中文本。
    根據二零零零年一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2000號行政長官批示之規定,重新刊登本法令的全文。
    廢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公佈的第124/84/M 號法令第二十三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一條之規定。
    廢止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八期公佈的第104/85/M號法令第一條至第三十五條、一九七六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副刊公佈的第143/76/M號訓令,以及所有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現行生效之法律規定。
    本法令已被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八期公佈的第89/88/M號法令所修改。
    由一九九零年八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五期公佈的第172/90/M號訓令訂定入住社會房屋的收入限額及經濟困難家庭的入息水平。
    由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公佈的第58/91/M號法令廢止附件一。
    由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28/92/M號法令廢止第五十二條至第六十二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一組公佈的第30/96/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七條,以及附件一及附件二之內容。
    由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五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0/98/M號法令修改第五條之規定。
    由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第112/99/M號法令修改第二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第四十六條,以及附件二之內容。
    根據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公佈的第112/99/M號法令規定,在本法令內提及"澳門社會工作司"的,視為提及"澳門房屋司"。
    二零零三年五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6/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三十四條及替代附件二。
    二零零三年十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一期第一組第32/2003號行政法規修改第一條、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
    本法令被二零零九年八月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第25/2009號行政法規所廢止,但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八十一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二條除外。
    本法令被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九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7/2019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