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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7/85/M
  • 公佈日期
    1985-02-09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6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部份生效
  • 敘述詞
    法令 / 調整;更新 / 要件 / 遺體搬遷 / 遺體 / 權限;管轄權 / 衛生司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民事登記法典 /
  • 摘要
    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撤銷民事登記法第二二七至二三三條條文。
  • 頁數
    第319-32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61/83/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所有與本法令規定相抵觸的法律規定。
    本法令中文本的第二十條開始與葡文本不相同。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47/85/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73/GM/97號批示刊登本法令正確的中文本、曾修改本法令的第47/85/M號法令的中文本,以及刊登本法令經修改後的中文本。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章的標題,改為“遺體的土葬及火化”。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內提及的“火化或焚化”,改為“火化”。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九條第五款a)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