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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8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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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85-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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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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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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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調整;更新 / 要件 / 遺體搬遷 / 遺體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衛生司 / 法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民事登記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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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撤銷民事登記法第二二七至二三三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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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311-32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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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廢止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四副刊第61/83/M號法令核准的《民事登記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同時,廢止所有與本法令規定相抵觸的法律規定。
本法令中文本的第二十條開始與葡文本不相同。
一九八五年六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47/85/M號法令修改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三期第一組第73/GM/97號批示刊登本法令正確的中文本、曾修改本法令的第47/85/M號法令的中文本,以及刊登本法令經修改後的中文本。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第四章的標題,改為“遺體的土葬及火化”。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本法令內提及的“火化或焚化”,改為“火化”。
二零一九年五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八期第一組第15/2019號行政法規廢止第十九條第五款a)項。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五條及第十五條。
二零二四年六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三期第一組第11/2024號法律廢止本法令第二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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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第7/85/M號法令,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撤銷民事登記法第二二七至二三三條條文。
- 第61/83/M號法令,核准民事登記法--撤銷四月七日第12/73號法令及七月二十九日第24/78/M號法令。
- 第21/85/M號訓令,核准產期死亡證及死亡證表格格式。
- 第7/85/M號法令,調整有關遺骸的搬離、移動、土葬、火葬及焚化之法醫條件--撤銷民事登記法第二二七至二三三條條文。
- 第4/96/M號法律,對以教學及研究為目的之屍體解剖、以及器官、組織或部分之摘取作出規範。
- 第73/GM/97號批示,命令公布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之中譯本,以及修改該法令之六月十五日第47/85/M號法令最初文本之中譯本,並公布現行文本之中譯本。
- 第100/99/M號法令,重新編排進行法醫鑑定之系統。
- 第15/2019號行政法規,修改二月九日第7/85/M號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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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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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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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