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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96/M
- 公佈日期1996-01-29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5 I
- 生效狀況部份生效
- 敘述詞法令 / 規定 / 貨物運輸 / 轉運活動 / 出口 / 進口 / 商品;貨物 / 對外貿易 / 發出執照;發出牌照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外貿經營人 / 對外貿易活動 / 違法行為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支付;繳付 / 時效 / 企業 / 一般合約條款 / 經濟司 /
- 摘要規範從事轉運活動──若干廢止。
- 頁數第156-163頁
- 註記本法規於公佈翌日生效。
廢止所有與本法規規定相抵觸的法例,但下列條款除外:有關合同的一般條款的第十三條和有關採用文件的第十四條。
根據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七期第一組公佈的第9/SAEF/96號批示第二條之規定,將本法令加入一九九五年八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二期第一組公佈的第56/SAEF/95號批示第二條所指的事宜內。
二零零五年六月二十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五期第一組第8/2005號行政法規廢止本法令第五條C項及第六條並修改本法令第二條及第三條。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對本法令作適應化處理。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修改本法令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八條第二款序文。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27/2024號法律確認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