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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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1/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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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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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4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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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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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廢止 / 工作規定 / 職業 / 會計 / 核數師 ; 審計師 / 法律制度 / 紀律制度 / 公共職能;公職 / 處分;制裁;處罰 / 會計員;會計師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合營組織 / 規章;條例 / 會計師及核數師註冊委員會 / 財政司 / 核數師暨會計師註冊委員會 / 核數師通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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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核數師通則》──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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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615-465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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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由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開始生效。
廢止一九七八年六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公佈的第17/78/M號法令、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第19/93/M號法令、一九八六年八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第9/GM/86號批示、一九九三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公佈的第27/GM/93號批示和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第70A/GM/99號批示。本《通則》不適用于在其開始生效日時仍有待「會計師暨核數師註冊委員會」決定的申請,這些申請將由CRAC根據六月三日《17/78/M號法令》條款審議。在稅務法規和涉及銀行及保險法例中從事核數師職務的自然人或法人的任何表述,應列作按本法規註冊的核數師或註冊核數公司。
本法令被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八期第一組第20/2020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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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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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