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3/89/M
-
公佈日期1989-10-31
-
《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4 S
-
生效狀況廢止
-
敘述詞法令 / 文書處理及存檔 / 檔案室 / 行政文件 / 文件 / 文獻保存 / 膠卷縮微攝影 / 縮微膠卷 / 罰款;罰金 / 職責 / 歷史檔案館;歷史檔案室 / 組成 / 總檔案委員會 / 行政暨公職司 / 澳門檔案館 /
-
摘要訂定澳門地區歷史檔案制度的一般基礎事宜。
-
頁數第5909-5913頁
-
註記本法令自一九八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副刊第63/89/M號法令生效之日起產生效力。
廢止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第39/82/M 號法令。
默示廢止一九八七年七月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68/87/M號訓令。
本法令內提及的歷史檔案館,於二零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副刊第20/2015號行政法規(文化局的組織及運作),第四十條內對“歷史檔案館”的提述,均視為對“澳門檔案館”的提述。
本法令被二零二三年三月十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十一期第一組第3/2023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