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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77/99/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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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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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5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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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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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法令 / 武器及軍需物資規章 / 規章;條例 / 武器;槍械 / 進口 / 商業;貿易 / 許可;准許;准照;牌照;假期;執照 / 費用;稅率;收費 / 公共收入 / 武器及軍需物資監察基金 / 稽查;監督;監察 / 違法行為 / 罪行;犯罪 / 刑罰;處罰;處分 / 罰款;罰金 / 權限;管轄權;職權 / 治安警察廳 / 軍事法院 / 司法法院 / 廢止 / 治安;保安;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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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核准《武器及彈藥規章》──若干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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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4806-48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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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本法規於公布後滿三十日開始生效。
核准附於本法規並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武器及彈藥規章》。
廢止一九七三年五月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公佈的第21/73號立法性法規;一九七五年十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二期公佈的第37/75號省令;一九七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公佈的第43/75號省令及一九八零八月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公佈的第23/80/M號法令。
本法規之規定中有關附於本法規之規章第六條所指違禁武器之概念之部分,不適用於在本法規開始生效之日已合法擁有之武器及彈藥。默示廢止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公佈的第125/84/M號法令。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7/2018號行政法規修改《武器及彈藥規章》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
二零一八年十月十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四十二期第一組第27/2018號行政法規廢止《武器及彈藥規章》第十二條第二款及第二十三條第一款a項。
本法令被二零二四年七月一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12/2024號法律所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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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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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