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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79/84/M
  • 公佈日期
    1984-07-2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0
  • 《公報》文本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認別證 / 身份證明文件 / 印刷品;印件 / 權限;管轄權 / 澳門身份證明司 /
  • 摘要
    訂定認別證之發給--撤銷一九五六年八月一日第40711號法令、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41078號法令、一九五二年二月廿九日第38662號法令及一九五七年四月十九日第41077號法令。
  • 頁數
    第1545-1551頁
  • 註記
    廢止一九五二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38662號法令、一九五六年八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40711號國令,以及廢止一九五七年五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41077號法令及第41078號國令。第五十條條文規定身份證明司接待人員有本身的制服。
    刊登於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第1637頁的更正書(第21/84號),更正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三條。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126/84/M號法令修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七條及第五十三條等規定,並增設第十五-A條條文。
    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7/86/M號法令修改第三條、第八條及第五十三條。
    本法令第三條、第六條第二款及第三款、第十二條第八款及第九款、第十五-A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九條,以及第五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等條文已被廢止;該等條文曾被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三期第126/84/M號法令及一九八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二期第27/86/M號法令所修改。
    本法令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及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等規定,經適當配合後,適用於一九九二年一月二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期第6/92/M號法令所規範的居民身份證的發出。
    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三期第51/92/M號法令修改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本法令被一九九九年五月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一組第19/99/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