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79/85/M
  • 公佈日期
    1985-08-21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33 S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都市建築總規章 / 規章;條例 / 建築業 / 建築 / 公共工程 / 工業執照的發出 / 工業界 / 電力裝置 / 電能 / 擬訂草案 / 草案;計劃 / 稽查;監督;監察 /
  • 摘要
    訂定管制在澳門進行土木工程之工程計劃審閱及核准案卷以及准照發給及稽查的行政性質規則(都市建築總章程)--若干撤消。
  • 頁數
    第2199-2216頁
  • 註記
    廢止一九六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期副刊第1600號立法條例核准的《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一部分第一篇、第二篇第一章及第六篇的內容、一九三六年十一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副刊第27071號國令核准的《電力設備的設立及經營之准照發給章程》及有關補充法例、一九六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副刊第47723號國令核准的《鋼筋混凝土結構規章》中有關技術工程師編製計劃及指導工程職權的內容、一九六八年八月二十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四期副刊第1767號立法條例核准的《工業條件限制制度》中與本法令相抵觸的內容。 也廢止一九八一年六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副刊第22/81/M號法令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二項,以及與本法令相抵觸的所有法例。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期第一組第二副刊第6/99/M號法律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十九條、第三十八條、第五十一條和第五十五條。 二零零九年八月三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一期第一組第24/2009號行政法規修改《都市建築總章程》第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五條並廢止第四十五條第五款和第五十八條第五款。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2015號法律部分廢止《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八條至第十二條有關計劃編製及工程指導條件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2015號法律部分廢止《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六十一條第二款及第六十四條第一款I及J項有關負責編製計劃及指導工程的技術員的規定。 二零一五年一月五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期第一組第1/2015號法律廢止《都市建築總章程》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第一款及第二款。 本法令被二零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三十三期第一組第14/2021號法律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