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isMac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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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及編號法令 (DL) 8/9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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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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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報》期號政府公報 (BO)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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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況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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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述詞修改 / 規章;條例 / 人員錄用;錄取 / 人員招聘;人員聘任 / 甄選考核 / 職程與職務 / 地區治安部門 / 澳門保安部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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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關於更改投考地區保安服務一般或專業職程對應考人體能及健康狀的要求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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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數第28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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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記修改一九八五年四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34/85/M號法令第九條及附件A。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六期第30/91/M號法令修改本訓令的內容。
一九九二年七月二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九期第59/SAS/92號批示修改附件A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規定,以便在一九九二年度第三期地區治安服務開始生效。
本訓令被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第一組第54/98/M號法令所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