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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類別及編號
    法令 (DL) 80/89/M
  • 公佈日期
    1989-11-20
  • 《公報》期號
    政府公報 (BO) 47
  • 《公報》文本
    中文 葡文
  • 生效狀況
    廢止
  • 敘述詞
    法令 / 規定 / 購買 / 出售;銷售 / 貨幣;硬幣 / 兌換店;找換店 / 兌換活動 / 金融機構 / 處分;制裁;處罰 / 罰款;罰金 / 費用;稅率;收費 / 監察費 ; 稽查費 / 職責 / 澳門貨幣暨匯兌監理署 /
  • 摘要
    訂定本地區兌換制度一般規則及兌換商務。
  • 頁數
    第6261頁
  • 註記
    凡涉及兌換制度及兌換商務而與本法令條文相抵觸的規則,尤其是現仍生效的及只在澳門實施的下列法例,概予撤消:
    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九期副刊第44698號法令及第44701號法令;一九六七年九月三十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九期第47917號法令、第47918號法令、第47919號法令、第47920號法令;一九六九年十一月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49306號法令;一九七零年五月九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九期第183/70號法令;一九七零年九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411/70號法令;一九七一年十一月十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六期副刊第478/71號法令;一九七二年六月十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五期第173/72號國令;一九七三年十一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四十四期第544/73號國令;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二期副刊第19/77/M號法令;以及一九八二年八月三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一期副刊第35/82/M號法令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
    由於已成為例外規則,且其頒佈時的特殊情況已不復存在,因此,下列法例視為失效:
    一九七四年五月十八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期第181/74號法令及一九七四年九月七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六期第第189/74號法令。
    透過一九九零年三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十三期第86/90/M號訓令,將本法規賦予總督的權限授予經濟事務政務司。
    一九九零年六月十一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四期第119/90/M號訓令訂定有關百分比率。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五十二期第149/GM/90號批示將第四十六條第二款所定的一年期限延長多六個月。
    一九九三年七月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二十七期第一組第32/93/M號法令廢止第十五條第四款之條文。
    本法令被一九九七年九月十五日《澳門政府公報》第三十七期第一組第39/97/M號法令所廢止。